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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责任单位:经信委、监察局、城乡管委、煤炭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煤运公司、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规范收费各项规定,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涉及农产品生产流通的收费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物价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把握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完善配套措施,对群众生活有直接影响的新的调价项目,年内不再出台。

  责任单位: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监测。商务、粮食、供销、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报,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继续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及配套措施,强化成本监管。各级物价、工商、质监、粮食、商务、供销、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造谣惑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缺斤短两、搭车收费、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和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责任单位: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社、农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建立完善制度、强化价格监管

  (一)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广泛宣传政府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正确看待价格波动,防止恶意炒作。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面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依法处罚、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应急预案制度。价格稳定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各级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依法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物价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指导原则,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健全并适时启动我市价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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