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延期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10]74号)
自治区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期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宁环函[2010]265号)收悉。为加强我区危险废物的管理,加快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进程,2008年核定了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现两年试行期已满。鉴于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仍在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收集量不能满足正式运营的处置负荷,无法确定试行收费标准是否满足正式运营的需要。因此,同意延期一年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延期期间仍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8]51号)文件执行。自本复函延期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