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延期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延期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10]74号)


自治区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期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宁环函[2010]265号)收悉。为加强我区危险废物的管理,加快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进程,2008年核定了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现两年试行期已满。鉴于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仍在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收集量不能满足正式运营的处置负荷,无法确定试行收费标准是否满足正式运营的需要。因此,同意延期一年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延期期间仍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8]51号)文件执行。自本复函延期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