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引导图形标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列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建设项目产权人或管理人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认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对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修复整改。
第十四条 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除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无障碍设施外,其它无障碍设施由建设项目产权人或管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 残联、民政、老龄、妇联等部门可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时,应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采取必要的替代防护措施;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有权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