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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是指保障残疾人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除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投资外,每年在城市建设预算中按照不少于当年城市建设总预算1%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修养护、公共信息无障碍建设投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宣传、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五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协调组织,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制。
  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领导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职责
  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无障碍设施维护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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