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冀发改传〔2010〕10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414号)精神,自2010年12月22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提高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由每吨8175元调整为8485元,每吨提高31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由每吨7435元调整为7735元,每吨提高3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每吨分别为8130元和73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730元和6980元。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12月22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