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沪食药监法〔2010〕866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意见),进一步提升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效率,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效,实现把本市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工作意见,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的监管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本实施意见,通过三年的努力,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一)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理念。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二)坚持程序正当,推进信息公开。各分局、各单位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中,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申请和办理各类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引诱、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各分局、各单位对监管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根据市政府和市局的统一部署要求,公开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