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前已下达挂钩周转指标的项目区,应对照本通知要求,限期补报相关材料。
五、加强对项目区实施的监管。省厅对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批复后,市、县(市、区)要按照省厅的批复要求和市局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复垦协议,在省厅批复下达3个月内,将拆旧地块复垦项目设计报告报省土地整理中心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拆旧复垦,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少于、质量不低于建新所占用耕地,保证挂钩周转指标按期归还;各地可在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保证本地区耕地总量平衡前提下,优先在拆旧地块安排土地复垦项目予以支持。对拆旧地块复垦项目的实施监管和验收按照省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实施规划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其挂钩试点工作,扣减耕地储备库中相应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扣减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做好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衔接。挂钩拆旧地块腾退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作为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规模控制。周转指标在满足项目区内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留足发展非农产业用地后,仍有剩余的,可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要将周转指标调剂使用所获收益返还农村,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切实维护好农民权益。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暂停所在县(市、区)挂钩试点。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因分工调整和工作变动,增加张殿双、戴小川、关榕、韩慧为厅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张殿双副厅长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增加地质环境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参加有关挂钩项目内部会审,职责为对拆旧地块复垦涉及地面稳沉等地质环境评估的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土地利用管理处增加土地流转相关政策会审职责。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变。
八、其他有关规定
(一)建新留用区办理征收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完成拆旧地块复垦项目设计报告并报省土地整理中心备案;二是将免收的新增费、开垦费打入挂钩项目专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