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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179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厅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挂钩项目区的设定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重点。在项目区规划设计、实施、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关权益;在土地互换、利用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并全程公开。对村庄撤并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充分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供需形势等基础上,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挂钩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做好挂钩建新区、拆旧区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镇村规划的衔接。挂钩建新地块用地可纳入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挂钩拆旧地块用地要纳入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内。挂钩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后一个月内完成并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束前,申请挂钩试点时,可在制定全县(市、区)挂钩总体方案(确定挂钩潜力、建新区布局)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上报审批。

  三、实行项目区的封闭管理。挂钩周转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占补平衡均在项目区内按照周转指标归还期限统一考核,不计入所在县(市、区)当年建设用地增加和耕地减少统计。

  四、强化整体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项目区实施规划、项目区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的整体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整体审批后,不再单独办理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新用地,在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整体审批文件依照相关规定供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报省政府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市级审查报告等文本格式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67号)要求,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项目区建新地块应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建设用地指标和投资强度规定供地和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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