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531号)
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66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认真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本市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共同任务。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10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按《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 号)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但所属集体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相关资产统计报告。
三、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情况报告。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含独资、控股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报告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及汇总单位编报。
四、各级汇总单位、基层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做好户数清理、债权债务确认、存货盘点、损益及时结转等各项决算管理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要求,认真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营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