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矿产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2、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证不符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和开采许可证。

  3、对证照不齐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时限,必须依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予以处理。

  4、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处理。

  5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业权和已关闭或停产整顿关闭的矿山,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立即关停,要协调公安机关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它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6、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要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7、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浪费矿产资源,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8、会同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矿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检查矿山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9、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