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以下简称“先行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先行用地报批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前置条件较多,导致用地报批工作进展较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建设。因此,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将对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实施速度、确保用地依法依规,起到积极作用。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二、先行用地的批准
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办理先行用地批准手续;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由各市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先行用地批准手续。
三、申请先行用地的范围
国家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地方审批(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
四、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已经通过,并已纳入申请用地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2.建设项目已经立项批准(核准、备案);
3.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完成或经过确认;
4.已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