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密钥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10〕979号)
省委机要局:
《关于延长数字证书密钥服务收费期限的报告》(辽机〔2010〕1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密钥管理中心继续收取密钥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密钥服务费,具体包括开户费、托管费、密钥恢复费、司法取证费。
二、执收单位:省密钥管理中心。
三、收费对象及范围:开户费、托管费、密钥恢复费的收费对象为数字证书认证单位;司法取证费的收费对象为相关用户。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密钥服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收费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六、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到省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
七、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密钥服务费的收费期限延至2012年8月31日。到期如确需延期收费,请于收费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辽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