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10〕981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及范围调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暂按《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2号)执行,即应当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1%。有关调整征收标准问题,待调整征收标准方案报请财政部批准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