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查定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查实核定生产经营数量和经营额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账簿凭证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但能够监控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的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查验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纳税人生产经营数量,按市场一般标准计算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纳税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由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典型调查,在一定经营地点、时期和范围内,按期核定经营数量、营业额和所得额,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生产经营规模小,不建账或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实征收,不能准确确定计算依据的纳税人。
第四十条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收取款项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费款项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征,由地税机关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向委托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人按委托代征协议代为地税机关征收税费款项。委托代征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特殊征收包括地税机关的临时征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集中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征收等。
第四十三条 其他征收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通过地税机关认定的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划缴税费款项、地税机关定期巡回征收等。
第四十四条 地税机关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二节 电子报税
第四十五条 电子报税,是地税机关建立税收管理系统,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现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以数据电文方式传递税务申报信息,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通过金融机构账户划转应纳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和税费款项缴纳的方式。电子报税包括“办税通”、网站报税和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是网络电子身份证明,表明有效身份并证明办税事实。我省纳税人办理地税机关电子报税事项,使用辽宁数字认证中心发行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
第四十七条 “办税通”、网站报税系统和个体工商户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系统等电子报税方式,是我省依托互联网、网络传输、税库银联网和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现代税务服务方式,规定具体必须使用、建议使用和引导使用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必须使用“办税通”范围
(一)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邮电通信业纳税人。
(三)年扣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以上纳税人。
第四十九条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职工百人以上的纳税人,建议使用“办税通”。
第五十条 除必须使用“办税通”范围的查实征收方式纳税人外,均可实行网站报税。
第五十一条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范围。
第三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五十二条 登记受理岗
(一)负责受理录入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完成委托代征登记。
(二)负责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三)负责制作变更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和终止委托代征税协议通知书。
(四)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申请。
第五十三条 登记审核岗
(一)负责添加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费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