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税务申报方式须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批准,一经确定,一个税收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特殊调整须重新发起申报方式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
第十七条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通过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电子数据交换载体、网络传输和电子身份认证等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通过“办税通”、网站报税系统和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它载体等申报方式。
第十八条 简易申报是通过以缴纳税费款项凭证代替税务申报的方式。简易申报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要有两种实现途径:
(一)纳税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费款项金额按期缴纳,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二)对月度缴纳税费金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按季度、半年或年实行合并征期,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第十九条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使用统一的税务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机构办理交寄,并以邮寄收据作为申报回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邮寄申报方式适用于实行查实征收,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纳税人。
第二十条 延期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因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税务申报,经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延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补缴申报适用于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后,发现漏申报征收项目或者少申报税费款项,填制综合申报表及附表进行补充税务申报。
第二十二条 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是指纳税人与主管地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个人在银行申报缴纳或银行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税费款项征收信息,自动从缴纳专户中扣缴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
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人和使用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节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不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纸质资料:
(一)综合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四)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五)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六)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七)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八)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九)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采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已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的报表及资料可不提供纸质资料。
第四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日常申报岗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县区局)计划征收科或征收科(以下简称计征科)及其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日常申报岗,负责受理日常纳税申报,审核、录入申报资料,对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正,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申报方式审批
(一)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
负责系统申报方式设置。
(二)税收管理员岗
1、负责发放相关税务文书或表格并辅导填写。
2、负责受理申报方式申请资料,填写初审意见。
3、负责文书送达和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