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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

  (一)地方税收

  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

  (二)地方规费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第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向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定制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产品简称“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第六条 地方税收的缴纳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地方规费的缴纳凭证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采取电子划缴方式缴纳地方税费款项,可由银行结算凭据代替缴纳凭证。

第二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税务申报内容及适用条件

  第七条 税务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纳费申报,报送应纳税费款项的纸质书面报告或数据电文报告,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税务申报分为一般申报、代扣代缴报告和委托代征报告。

  税务申报还包括延期申报、补缴、提退申报、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等特殊业务。

  第九条 一般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纳税费义务时填写相应申报表,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具体包括综合申报表申报和附表申报两部分。

  纳税人提出减免、延期等涉税申请未获批准前,必须进行综合申报表申报。

  附表申报是综合申报表申报的补充和详细反映,每张附表对应综合申报表的申报数据。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已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完成登记的基本信息,即行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首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前,应当登记代扣代缴税费种类和品目等。

  第十一条 代扣代缴报告,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它有关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人与地税机关签署委托代征协议,确认委托代征税费种类,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完成委托代征登记的基本信息登记。

  委托代征人按照地税机关委托代征协议要求,以地税机关名义征收税费款项,应如实填写委托代征报告,按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节 税务申报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税务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在发生应纳税费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和委托代征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申报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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