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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在省临床医学中心开展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在省临床医学中心开展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甘卫人函〔2010〕619号)


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省第二、三人民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深入推动全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中医临床高层次人才和中药实用人才,传承中医药优秀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医德医风等,提高中医药临床诊疗水平,为群众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诊疗服务,2010年,省卫生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在全省各级卫生系统中启动并实施了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为切实推动省临床医学中心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中医药技术应用、中医药临床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省临床医学中心在制度建设、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省卫生厅决定在省临床医学中心开展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在省临床医学中心开展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与医院中医药师承工作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督促省临床医学中心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推动中医药师承工作顺利开展。省临床医学中心要按照《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卫中发〔2010〕302号)、《关于做好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卫中发〔2010〕387号)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中医药师承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考核机制,落实人员待遇和奖励,推进中医药在临床诊疗、科研开发中的应用。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津贴补助等单位筹措部分可从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补助经费统一安排补助。
  二、每个省临床医学中心要遴选3-5名医务人员(临床医师和药师)参加中医药师承工作,原则上中心主任必须参加。省临床医学中心各临床科室必须至少有1名医务人员参加中医药师承工作。若本单位指导老师名额有限,可在省级其他单位遴选指导老师,按规定条件确定师徒关系,跟师学习。
  三、省临床医学中心要将中医药师承进展情况纳入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月报送内容,定期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中医药师承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省临床医学中心年度考核内容,省卫生厅将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的考核结果,确定省临床医学中心此项工作的得分,并记入考核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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