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四条 对多个纳税人存在共性问题,税收管理员可以集体约谈。
第一一五条 约谈举证前3个工作日,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送达签收。约谈过程中,形成《税务约谈记录》。
第一一六条 纳税人无故拒绝约谈,税收管理员建议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节 调查核实
第一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问题进行实地核实。
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问题,必须到生产经营实地核实账目凭证,经税务所长批准,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
第一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可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记录情况。
第五节 结论处理
第一一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对象做出评定处理结论。
第一二○条 疑点全部排除,未发现新疑点,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
第一二一条 经约谈举证,纳税人疑点问题说明清楚,需要自查补税,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
第一二二条 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将纳税评估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一二三条 纳税评估完成后,将各有关资料和文书及时归档保存。
第一二四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评估处理结论中注明“转相关部门进一步检查”:
(一)纳税人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
(二)纳税人拒绝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
(三)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查,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四)纳税人自查结果与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五)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嫌疑。
(六)一个年度内,纳税人在以前纳税评估发现并已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
第九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自开发票资格认定
第一二五条 纳税人申请或变更自开发票资格,需提请《自开发票认定申请审批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一二六条 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审核确定可开具发票的行业、名称、最高持票量、是否以票管税和综合征收率等。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一二七条 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认定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票种核定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二节 领购和验旧
第一二八条 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申请领购发票:
(一)已开具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所有联次。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
第一二九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对已使用发票存根联进行验旧,审核《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同意领购,签署意见。
第三节 特殊购票
第一三○条 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被停售发票,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领购发票,需纳税人申请。
第一三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同意领购,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一三二条 购票特殊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四节 发票丢失
第一三三条 纳税人发票丢失,填写《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申请(缴销)表》,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