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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第八十条 税收管理员协助综合一科进行《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实地调查核实,将调查数据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三节 审批流程

  第八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人定期定额审批流程的发起,定额初审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文书受理页面,在文书种类中选择“核定类”,文书代码选择“250116 新定额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启动审批流程。在费用要素上下限数值区间内调整待核定纳税人费用要素数值,测算定额,将计算出定额发送下一环节审核。

  第八十三条 县区局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定额核定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送达《定额核定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四节 调整、取消和执行定期定额

  第八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税收管理员通过双定核定系统打印《定额信息采集表》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将重新采集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发起调整定额核定流程。

  第八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定期定额条件,或者纳税人申请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发起取消定期定额流程。

  第八十六条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如发现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和在规定纳税期之后未缴税费款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建议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发起行政处罚流程。税收管理员建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

第六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督促申报

  第八十七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负责及时督促,情节严重的,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八十八条 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期作应申报统计,形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创建申报督促任务,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八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信息任务后,复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报送纳税资料信息,调查核实未报情况及有无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情形,形成督促申报清册。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依法进行督促,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查无下落,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九十条 未申报调查核实信息,税收管理员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二节 延期申报

  第九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核实,判断延期申报理由是否真实充分,申请税种是否正确。

  第九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发起延期申报审批流程。不符合要求,建议不予核准。符合要求,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税费款项缴纳计划,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督促缴纳税费款项

  第九十三条 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 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期做出统计,形成逾期未缴纳税费款项纳税人清册,创建督促缴纳税费款项任务,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任务,或者查询未按期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经复核形成督促缴纳税费款项清册。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列入监控重点,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九十七条 发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税收管理员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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