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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第七节 税务申报方式认定

  第六十一条 现行主要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字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系统默认的税务申报方式为直接申报,税务申报方式发生变化需重新认定。

  第六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申报方式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签署审核意见,转县区局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同时提交纸质资料。

  第六十四条 根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六十五条 根据需要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八节 税务征收方式认定

  第六十六条 现行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特殊征收包括地税机关的临时征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集中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现场征收等。其中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其它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通过地税机关认定的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划缴税费款项、地税机关定期巡回征收等。

  第六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时,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认环节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

  第六十八条 如将纳税人查实征收方式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税收管理员需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六十九条 如纳税人原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税收管理员需通过核定征收取消审批流程。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批。

  第七十条 根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七十一条 针对比较偏远地区,税额较少的情况,税收管理员可以采取巡回征收方式,事先打印完税凭证,定期上门征收税费款项。

第九节 税务缴纳方式认定

  第七十二条 现行税务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辅导纳税人填写。对缴纳未成功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任务,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记载初评。同时,根据掌握实际情况,录入未记载纳税人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事实,对系统自动生成评定信息提出意见,形成初评结果,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十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税收管理员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十六条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发生变化,建议改变或收回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章 定期定额

第一节 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设立登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设定情况,核定纳税人定期定额行业类别,用《定额信息采集表》进行调查核实,将采集纳税人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二节 典型调查

  第七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县区局统一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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