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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到期不能恢复营业,递交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税收管理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再次发起停业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发现纳税人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税收管理员责令改正,追缴应纳税费款项,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登记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检查科和县区局所属分局负责查实征收、定率征收、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检查,税收管理员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整理纳税人申请和资料,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填制《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 县区局检查科和所属分局完成注销登记税务检查,系统发布注销任务,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

  第三十三条 注销登记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五节 非正常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当月,督促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到户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管理员形成调查报告,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税收管理员告知接受地税机关行政处罚,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后,填制《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六节 外出经营证明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税收管理员应在当天完成审核。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退还补正。不符合开具条件说明情况,符合开具条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外管证》开具流程,审批通过,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外埠来本地经营已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到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认定应纳税费种等情况。

  外埠来本地经营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四章 其它户籍

第一节 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登记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四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一条 调查核实中,发现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或有未参保险种,以及从业人数高于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的单位,填制《社会保险登记限期办理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办理。

  第四十二条 缴费人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或因地址发生变更,按属地征收原则,需要迁移的,由税收管理员完成调查核实,发起变更流程。

  第四十三条 缴费人依据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前,应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四十四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由税收管理员填写《应注销社保登记户通知书》,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认定核准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并通知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通过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注销登记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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