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情况。
4、根据要求做好发票日常检查。
5、根据要求做好发票验旧购新。
6、执行发票管理其他规定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监督建议职责
(一)建议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二)建议应否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三)建议应否确定、调整定额和定率。
(四)建议应否发售发票。
(五)建议应否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报告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情况。
(七)报告欠缴税费款项纳税人处理资产和法定代表人办理出境的情况。
(八)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九)报告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情况。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建议。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专业化管理税收管理员职责,由市地方税务局按本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按《关于属地管理基础上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地税发〔2009〕75号)执行。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设立登记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受理岗先行登记的,可待登记审核岗户籍分配后,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十五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税种认定,申报、征收和缴纳方式认定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网上核实任务接收说明中填写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中,发现填报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税收管理员告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信息变更。设立登记信息准确无误,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签署意见,任务结束。
第十七条 发现辖区内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发现辖区外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向管理科所报告。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受理申请,自收到纳税人填制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当天发起变更文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税收管理员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注明“录入错误”字样,以涉税事项受理岗身份发起变更流程,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第二十条 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三节 停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停业和复业调查核实,办理停业和复业。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停业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税收管理员负责清缴税费款项、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使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停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通知纳税人,送达签收。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办理复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审批《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向纳税人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申请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系统自动按恢复营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