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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8、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9、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10、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

  11、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1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3、其它事项。

  (三)采集录入数据

  1、采集未能通过系统交换、磁盘介质交换、纳税人端系统和网站报税系统获取数据,采集地税机关税源管理的相关数据。双定核定基础信息。

  2、将以上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四)纳税评估

  1、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差异,筛选重点评估对象。

  2、按照上级机关确定的参数和对象及其税收预警报告,结合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

  3、提出处理建议,将纳税评估结论录入系统。

  (五)税源分析

  根据上级机关提供的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按时对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告上级。

  (六)税务约谈

  对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纳税人出现纳税评估异常、核定征收税费计算依据异常、发票使用异常、税控装置使用异常和外籍人员停留时间异常,进行事先通知、约定内容、调查情况、查找原因的过程,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辽地税发〔2005〕169号)规定执行。

  (七)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

  对户籍管理、税务核定、税务申报、税务征收、税务缴纳、发票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税务检查、税务处理、阻止出境、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类别征收管理资料,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资料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79号)、《关于修改<征收管理资料规范>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8〕24号)和《关于启动征管电子档案系统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1号)等规定执行。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管理建议职责

  (一)对辖区内纳税人税费收入预计实现额提出建议。

  (二)建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

  (三)建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四)建议应否将构成立案条件的纳税人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

  (五)建议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六)建议或解除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

  (七)建议授予和收回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建议职责。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监督职责

  (一)执行户籍管理规定

  1、清查漏征漏管户,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2、督促纳税人办理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3、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4、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5、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纳税人,督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6、督促纳税人及时报告银行开户账号、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核算规定和会计核算软件。

  7、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它情况。

  8、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

  9、执行户籍管理其他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状况

  1、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

  2、掌握纳税人处置大额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范围、重大亏损、资产损失和资产处理情况。

  3、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执行税务申报和税务征收规定

  1、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

  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费款项情况。

  3、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的真实性。

  4、根据要求调查核实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所涉及事项。

  5、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确定、调整定期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涉及事项。

  6、执行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其他规定。

  (四)执行发票管理规定

  1、掌握纳税人领取、使用、保管和结存发票情况。

  2、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作废和丢失发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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