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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现将《税收管理员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执行本制度。

  税收管理员是指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中,从事办税服务、税务执法和税费源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遵循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和清正廉洁要求,落实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纳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核算,掌握管理系统操作,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培训。

  第五条 户籍包括登记、认定、纳税信用等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和临时户籍等内容。

  (一)登记包括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二)认定包括税务申报方式认定、税务征收方式认定、税务缴纳方式认定、自开发票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委托代征认定、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非居民所得税认定。

  (三)临时户籍是纳税人偶然一次性缴纳税费款项、开具发票的户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有服务、管理、管理建议、监督和监督建议职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服务职责

  (一)进行税法宣传

  宣传税费法律法规规定。

  (二)开展税务咨询

  通过当面交谈、电子邮件、互联网在线交流、电话和书面等形式解答涉税问题。

  (三)进行纳税辅导

  通过培训或到户讲解等形式进行政策法规、申报缴纳方式和办税程序等内容的辅导。

  (四)提供办税资料

  向纳税人发送有关表、证、单、书和事项通知。

  (五)履行服务承诺

  在办税过程中,执行地税机关提出的各项服务承诺。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职责。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责

  (一)税务认定事项

  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如下认定事项:

  1、税务申报方式认定事项。

  2、税务征收方式认定事项。

  3、税务缴纳方式认定事项。

  4、自开发票资格认定事项。

  5、非正常户认定事项。

  6、委托代征认定事项。

  7、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事项。

  8、非居民所得税认定事项。

  9、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事项。

  10、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事项。

  11、执行其它认定规定事项。

  (二)事项受理或办理

  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如下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迁移、停业、复业和注销。

  2、税务登记证件换发。

  3、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4、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5、发票发售、使用、保管、缴销和验旧。

  6、确定、调整定期定额和定率。

  7、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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