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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使用项目金额及财政核查联,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办理购领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按照省级(含)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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