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位法人代表复印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购领证》或《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领证》;
6、《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核销申请表》;
7、已购领使用及结存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二)已经换发了《湖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且符合规定并需要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省直单位,请持已换发的《湖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和本条前款所列7项资料,办理核发手续。
(三)不符合规定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不得办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购领手续。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购领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领证》或购领使用《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必须在该期限内交回购领证和收据,办理注销手续。
(四)凡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购领手续的,省财政厅不再延期办理,并停止发售该单位《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启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各项工作,及时清理、核销、收缴《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及时核准发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保2010年12月1日正式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停止使用《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综合处)。
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027-67818776,67818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