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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规[2010]1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启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对尚未使用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各单位应当全面进行清查登记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巧立名目,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
  四、省直各单位请于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到省财政厅(综合处)办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购领手续。
  (一)符合规定且需要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尚未换发《湖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省直单位,请持下列资料,办理换发手续。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购领证办证书面申请;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购领证办证申请表(附件5)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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