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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上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实地抽查,重点核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对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当年度不安排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三、规范管理。要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科学分配。我省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参照中央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办法,依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10年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以各地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及相应权重和2009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为依据。

  (二)及时拨付。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分配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要在规范程序、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需拆迁、安置补偿的,要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补偿对象。

  (三)专款专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更不准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和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专项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四、加强监督。要加大《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力度,市(州)财政、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并配合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对申报材料的抽查审核工作。要加强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不按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得的资金数额。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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