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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发[2010]6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化认识。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决策,对于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就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方法、拨付程序、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分配、使用和管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制度规范。各级财政、房产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及时申报。我省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申请,实行县(市、区)财政、房产部门联合申报,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房产部门初审汇总,省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重点抽查。

  (一)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部门将审核认定(盖章)的下列资料须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州)财政部门、房产部门:1.经省政府批准的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2.当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报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4.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湖北省   县(市、区)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1)。

  (二)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部门将审核认定(盖章)的下列资料须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所辖县(市、区)申报资料汇总材料及审核说明; 2.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本级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3.市(州、直管市、林区)本级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4.市(州、直管市、林区)本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报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5.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湖北省   市(州、直管市、林区)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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