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列103070697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
事业单位担保所得收入,列103070696目“事业单位担保所得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列10307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区分土地收益,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支出预算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减)预算的,也必须按预算追加(减)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不得违反规定隐瞒、滞留、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以应收的国有资产收入直接抵顶债务,不得以发放奖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和当年累计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情况,通过“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如实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收入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公有住房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取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