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产〔2010〕81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以及《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0〕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包括:
(一)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二)资产出租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益。
(三)对外投资收益。指事业单位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红利、利润等收益。
(四)对外担保收入。指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