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聘请专家组工作规则
(冀企〔2010〕25号)
第一条 为高质量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于变更等行政审批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条 聘请专家由融资担保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第三条 融资担保处提出的聘请专家意见应包括工作需求、聘请专家类型和档次、拟聘请的专家名单及理由。
第四条 聘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2、具有与工作要求向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熟悉或比较熟悉融资性担保业务;
4、掌握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5、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请专家提供服务,应与聘请专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报酬、专家意见的使用及责任、省中小企业局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存档保管等内容。服务内容简单、时间较短、有行业惯例的,也可以不签署文字协议,依照惯例进行口头约定。但应确保没有歧义并得到准确执行。
第六条 聘请专家提供专家意见,应支付报酬。报酬标准应参照相同类别、相同档次专家社会服务报酬标准,由融资担保处提出建议,局长审批。
第七条 专家或专家组提出的专家意见为咨询意见,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应结合其他信息决定是否采纳。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其他专家学者。
第八条 请专家提供专家意见,应提供相应的工作资料,专家根据资料,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意见。
第九条 专家提供意见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掺杂个人好恶。
第十条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重要关系人是专家亲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专家应回避。回避应有专家提出,是否回避由局长决定。必要时,融资担保处也可以提出意见,局长自行决定专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