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5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三、对《
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6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五条修改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J41/062-2005)执行;新建公共建筑的设计按照《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DBJ41075-2006)执行”。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对《
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4号令公布、第88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2.将第八条中“《
城市规划法》”修改为“《
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