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删除第十九条。
三、对《
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市政府第6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二)项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的随机抽查制度。每年的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并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养老、再就业中心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管理的养老、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等相关证明”。
四、对《
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对《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对《
洛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9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