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
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
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十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行政复议法》”。
二、对《
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2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六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将第十八条中的“《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