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对《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2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将第十八条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