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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号)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4日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
(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净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无线电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民航管理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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