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通知
(芜政办〔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法制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办法〉》(芜市办〔2010〕21 号)要求,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审查质量,维护法制统一,现就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严肃性,贯彻落实《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6号),对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将继续采用特别程序,即起草部门将送审稿直接报市法制办审查后,由市法制办报市政府审定。对未列入制定计划的项目,须报市长、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审签,市法制办按照批示办理;未列入当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且没有市政府领导明确审签批示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不予办理。
二、规范性文件送市法制办审查时须提交下列文本: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会议记录和相关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间为自市法制办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的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因相关部门分歧意见较大,需要进一步协调的,经市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四、规范性文件送市法制办审查时提交文本不全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补充文本材料;审查时间重新计算。
五、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起草部门被批准立项后,应当邀请市法制办提前介入对立项规范性文件初稿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拟稿质量。
六、对涉及其他部门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