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和市监察局负责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县(区)政府办和县(区)监察局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县(区)直属单位和镇(街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