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三资”,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四、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
(一)加强民主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处置、重大投资、举债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项,都要纳入“四议一审两公开”决策内容,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要按季或按月公开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二)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
(三)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三资”问题的,应责令责任人将侵占的“三资”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属于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本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县(市、区)长任组长,农业、财政、监察、国土、民政、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三资”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要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各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要对“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及时与纪检、组织部门沟通检查情况。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工作;农业、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农村“四荒”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资源利用效率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纠正“三资”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