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根据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责任,实行市长(专员)负责制,组织督导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四)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等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执法检查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收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