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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0〕100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切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主线,以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炼钢、炼铁、水泥、造纸等行业为重点,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我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明确的淘汰范围和目标任务,结合全省产业现状,分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和相关企业。各地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今年全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是:

  电力行业:淘汰5户企业的10台(套)小火电机组,总容量41.35万千瓦。

  煤炭行业:淘汰124户小煤矿的落后产能585万吨。

  焦炭行业:淘汰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37万吨。

  炼铁行业:淘汰3户企业的落后产能43万吨。

  炼钢行业:淘汰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46万吨。

  铁合金行业:淘汰1户企业的落后产能2万吨。

  水泥行业:淘汰16户企业的落后产能287.8万吨。

  酒精行业:淘汰4户企业的落后产能5万吨。

  造纸行业:淘汰15户企业的落后产能19.54万吨。

  三、职责分工

  (一)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要按照全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依据职责提出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和相关企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转产改造以及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市地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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