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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对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恶意竞争、扰乱正常培训秩序的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培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培训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2002年印发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02]8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

  附件: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市场,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06]19号)及《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北京市财政局认可,实行备案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指导权和监督权,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促进会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渠道;是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二章 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承担与培训工作相适应且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的师资队伍和专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
  (四)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并在教育部门已申请社会办学许可证;
  (五)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应当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
  2、工商、税务部门会计培训资格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许可证、物价收费备案公示表原件及复印件;
  5、本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6、专职、兼职教师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经评估、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北京会计网进行公示。

第四章 师资要求

  第八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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