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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五、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制度。要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和气象风险灾害评估制度,逐步推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制度,规定乡(镇)、村组织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的范围、方法和发现隐患后的处理措施等。

  (二)完善气象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县级气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以村为单位查明农村主要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建立以村为单元的农村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编制农村气象灾害风险图。建立以省、市、县为骨干,街道社区、乡镇、村庄为基础的气象灾情调查上报网络。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信息员、各村气象灾害隐患点、各级应急预案等信息纳入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乡(镇)、村志愿者和气象信息员承担气象灾害收集上报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业务指导、村民共同参与”的原则,逐级到村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组织开展我省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海事等有关部门要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积极配合支持我省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二)精心规划。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防御重点,按照《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的有关要求,由各级气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国土、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编制和出台具有超前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省、市、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规划要以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区划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依托,以多发、频发气象灾害的防御为重点,以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警能力、灾害风险管理和防御水平为标准,明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防御重点、主要任务和防御措施等。

  (三)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我省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及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中的作用。在“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开展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项目建设,促进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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