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渔平高速公路(含延伸线)及江阴疏港支线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政文〔2010〕505号)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渔平高速公路(含延伸线)及江阴疏港支线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交财〔2010〕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关于渔平高速公路(含延伸线)及江阴疏港支线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即一类车收费标准为0.60元/车公里。有关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系数、短途区间基价、跨路段计费办法、区间收费标准计价原则等按闽交财〔2010〕48号文的呈报意见执行。收费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按闽交财〔2008〕27号规定执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计费标准按照闽政〔2010〕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