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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密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绝不允许任何企业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密切关注全省烟花爆竹企业退出生产领域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动向,进一步强化措施,严厉打击、严密防范烟花爆竹非法活动,严防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活动死灰复燃。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强化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持续挤压重点地区烟花爆竹非法活动空间,直至绝迹。

  二、加强行政许可工作。要严格按照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烟办〔2007〕2号)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市、县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进行安全审查。同时,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认真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资质证明。从事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取得相关资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要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制度,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资质,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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