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监局、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十一)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办予以公告;较大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级政府安办予以公告。(省政府安办牵头,监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九、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海西跨越发展
(六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根据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统筹核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所属单位的编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编办牵头,安监、财政部门配合)
(六十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安监局牵头,财政厅配合)
(六十五)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外经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六十六)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安监局牵头,总工会、财政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