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技改的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资金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安监局牵头,财政、科技、煤监、质监等部门配合)
(五十五)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经贸委牵头,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国税、地税、安监、煤监等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分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五十六)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省政府安办牵头,监察、财政、法制、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七)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安监局、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八)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及设区市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设区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安监局、监察厅牵头,煤监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九)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安监局牵头,发展和改革、经贸、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