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经贸、烟花办、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三十七)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八)督促企业在新、改、扩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时,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九)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加快推进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步伐。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国土资源、烟花办等部门配合)
(四十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经贸、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四十二)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建立完善省、市、县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安监局牵头,编办、科技、经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三)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安监局牵头,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四十四)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培育井下定位通讯系统、井下救生舱、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等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发展。(经贸委、科技厅牵头,发展和改革、财政、安监、煤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