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外经贸厅牵头,安监、发展和改革、国资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总队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十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和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督促C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D 级企业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政府安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福州支行分工负责,总工会、公务员局、金融、证券部门配合)
(十七)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经贸委牵头,公安、煤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管、铁路、水利、海事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安监、经贸、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煤监、电监、国有资产监管、民航等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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