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督促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计划,落实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明确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领导、随同下井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下井与升井的时间。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经贸、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投入,依照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财政厅、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分工负责)
(七)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整改,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隐患的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督促企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可提请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督促企业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消防总队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